境外资产申报计划
I. 自首 (自愿揭露) - 境外资产主动申报计划 (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OVDP) 2012.01.09实施
适用条件之美国纳税义务人或其遗产继承/执行/管理人:
有未申报之境外金融资产收益、未申报FBAR及/或其它境外金融资产相关信息揭露,且漏报属蓄意之美国纳税义务人或其继承人
准备资料:
1. 提供前8年的所有完整与正确的联邦个人所得税表 #1040 及州税表、
其它相关适用之讯息申报表如 #3520、3520-A、5471、5472、8938、926、8621等
2. 提供前8年的FBAR #114 (包含境外金融账户明细表、有现金价值之保单明细、境外股票/债券、境外共同基金、境外避险基金/私募基金等)
*如所有海外账户总额超过$500,000美金,则须提供海外账户的对账单
3. 出具一份参加OVDP的声明书
补税 & 相关罚则:
1. 需缴交所有税款及法定利息 (约3%)
2. 需缴交境外金融资产最高总额之27.5%罚款
3. 需缴交错报罚款、迟报罚款
4. 通常能免除漏税及未披露海外金融账户之其它大额罚款或能免除刑事责任
备注:
1. 可借机清算所有海外税收问题
2. 参加后可取得IRS最终结案文件,但过程冗长且须搭配专业人士协助
II. 特赦 -「定居境内者简易型揭露计划」( Streamlined DOMESTIC Offshore Procedures ) 2014.07.01实施
适用条件:
1. 不符合定居海外定义美国纳税义务人或其继承人 ( 夫妻合并申报时,只要一方为定居境内者,即适用 )
2. 最近3年有申报所得税表 Form 1040 ( 如果所得超过申报门坎 )
3. 有未申报之境外金融资产收益、未申报FBAR FinCEN 114及/或其他境外金融资产相关信息揭露
4. 非欺诈或蓄意漏报,非蓄意的行为是由于疏忽、不经心、或错误,或诚实地误解法律要求而产生的行为
定居海外定义:
1. 近3年来在美国没有永久居所
2. 近3年要有1年住在国外至少330天
准备资料:
1. 提供前3年完整与正确的联邦个人所得税表 Form 1040 及州税表、其他相关适用之讯息申报表如
Form 3520、Form 3520-A、Form 5471、Form 5472、Form 8938、Form 926、Form 8621等
2. 提供前6年的FBAR FinCEN 114
3. 提供台湾综合所得税通知书/大陆地区完税证明
4. 出具一份参加 SFCP 的 Statement ( Certification by U.S. Person Residing in the U.S. for Streamlined Foreign Offshore Procedures ) #14654
FBAR 114 申报指南
以下说明仅适用于海外金融资产帐户的电子申报、表格 114 除了特别个别说明,否则不适用其他 BSA ( 银行保密法 ) 的报告。同时,其他相关说明或是任何先前 FBAR 纸版说明皆不适用电子申报 FBAR 的要求与提交方式。
目的 : 表格 114 是用于海外金融账户的申报;包含相关财务利益、签名权海外账户。FBAR 是必须在每年六月三十号前提交给美国财政部 ( 此期限无法延期 )。
谁应该要申报 : 任何拥有相关财务利益、签名权海外账户的美国人,如果所有账户总和超过一万美金都有义务在期限前申报。在基本定义中,将告知何者为美国人
金融账户 : 金融账户包含、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业务、储蓄、活期 ( demand )、支票 ( checking ) 账户、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是其他成立在金融机构中 ( 或是金融机构的服务执行人 )。同时还包含了期货商品或是期权帐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共同基金或是集合基金或类似年金政策。
共同账户 : 一个由两个人以上共同持有的金融账户。
境外金融账户 : 意指在美国以外的金融账户。例、一个成立在美国的银行的海外分部。这个实际是属于境外金融账户。如果账户是设立在一个外国的银行却是在美国的分部,就不属于。
经济利益 : 美国人有相关利益的境外金融账户包含
1. 拥有者的纪录或是合法所有权人是一个美国人,不论账户利益是属于美国人或是非美国人
2. 记录中的拥有者或是合法所有权人须合乎下列其中一项
a. 代理人、提名人、律师或是任何有权替美国人行使对账户控制的人
b. 一个被美国人直接拥有的公司。第一、拥有超过所有股票价值的 50%,第二、有超过 50% 的投票权
c. 合伙人是美国人,直接或是间接拥有。第一、合作伙伴 50% 以上的利益 ( 例、合伙企业之特殊分配协议的分配份额 )。第三、拥有超过合伙企业资本的 50%
d. 美国人拥有信托。第一、委托人。第二、联邦税法中的信托拥有者权益 ( 细节请见 26 U.S.C. sections 671-679 )
e. 美国人拥有的超过 50% 信托资产的相关利益或是超过 50% 的年度收益
f. 任何企业实体,美国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50% 的投票权、股权或是资产
个人 : 意指独立个人 ( 包含未成年子女 ) 和法人实体,包含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信托与遗产。
签名授权 : 指个人 ( 单独或是与他人一同 ) 控制的在银行中或是其他金融单位的海外金融帐户中的资产且能直接配置 ( 书面或是其他方式 )
美国 : 美国指的是美国本岛、哥伦比亚特区、美国所有领土与属地 ( 如、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关岛与美属维京群岛 )。同时包含印度安博弈监管法案中定义的印地安人土地。
美籍人士 : 美国人是意指美国公民 ( 包含未成年孩童 )、美国居民与法人实体、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人与责任有限公司是由在美国或是依照美国法律成立或是组织。信托或是不动产。
申报合并海外金融资产账户。如果一个美国人开了公司,这家公司的股东持有50%控制权,这样的公司不用申报单独的海外金融资产。
以下账户不用申报:
银行往来托管账户不用申报;那些用于银行间相互交付往来的账户。
政府部分。 任何人不用申报美国政府机构的海外金融账户。 这种表格用意在于, 政府机构包括大学和学院,那些有政府隶属和运营的代理商。 政府机构还包括一些由政府提供的员工退休福利计划。
国际金融机构。 有国际金融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账户,如果美国政府是其中一员,这类账户不用申报。
退休金领取者和受益人不用申报美国退休金账户,若这些账户是海外账户。
美国免税退休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 该要求在美国国税局法典中描述的,如401(a), 403(a), or 403(b), 这些海外退休金账户不用申报。
签字权账户。 任何人有以下海外账户签字权,但是没有该账户财务权益,这些外海账户不用申报。
1.银行经理和员工不用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签字权,若这些银行账户由以下机构检查的话,如货币监管局;联邦储备委员会;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管理局;储蓄机构管理局;
2. 金融机构的经理或者员工,他们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检查,该机构拥有和持有的海外银行账户签字权不用申报。
3. 授权服务提供商的经理和员工不用申报海外金融账户,若该账户被投资公司控制持有,投资公司有在美国证交会注册过。授权服务提供商是指一家机构,在美国证交会注册并接受审查的公司,他们提供为投资公司提供服务,投资公司在美国1940公司法的规定下有注册。
4. 一家机构经理和员工不用申报海外签字权账户,若该公司有在任何一家美国国家交易所交易或者在美国上市。
5. 美国子公司的经理或员工不用申报子公司海外银行签字权账户,如果美国母公司有在任何一家美国国家交易所上市并且子公司的账户已合并申报在美国母公司合并海外金融账户申报账户内。
6. 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若这些公司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12(g)法规要求,这些公司的经理和员工不用申报海外金融签字权账户。
信托受益人。 在(2)(e)法规下的拥有财务权益的信托受益人不用申报信托持有的外海金融账户, 若该信托的受托人或者信托的代理人是美国人并且 他们申报海外金融账户,披露了信托的海外金融账户
美国军事银行机构。 在美国军事设施持有的金融账户,这些账户不用申报,即便军事设施在美国境外。
海外金融账户申报 (FBAR) 申报对象: 任何美国居民或美国税务申报义务人,只要当年度任一时间点所有海外金融帐户加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 申报截止日: 每年的6月30日 透过表格Fin 114 的申报,需注明金融机购构名称,地址,帐户号码及当年度最高余额。 罚则: 申报者须保留5年的海外账户。倘若未申报海外账户, 则民事责任的追溯期为6年。拒绝申报海外账户者要负民事与/或刑事责任。若您刚发现您逾期申报海外账户,您应该补报,并且附上说明逾期原因的文件。如果国税局断定逾期原因合理,将不会有任何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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