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非居民外国人( Nonresident alien), 包含下列其中之一:
1.)非绿卡持有者当年度居留美国境内少于31天
2.)当年度居留大于31天,但过去三年内居住于美国境内少于183天者。 过去3年居住天数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停留天数*1 +去年停留天数*1/3+前年停留天数*1/6,未超过183天者视为非税务居民。
3.)在美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但按照三年加权平均法计算停留超过183天之税务居民,若能证明在报税当年度,在第三国有报税之住所, 且与其关系比和美国更紧密者
一般而言,非税务居民只有与美国境内有关的收入才被课税。
申报截止日:
若有美国境内劳务所得, 则须于每年的4月15日前申报。或可于到期日前透过表格4868 申请展延6个月至10月15日。若无美国境内劳务所得, 则须于每年的6月15日前申报。适用表格1040NR申报。
非税务居民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必须申报:
1. 在美国境内从事商业交易行为, 即使此行为并无获利事实。
2. 你为已故非税务居民的代理人
3. 你为非税务居民的遗产或信托代理人
非税务居民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不须申报:
1. 美国业务仅是个人提供劳务,同时劳务所得低于$3650 (2010年),且不须申请退税、任何可用额度/ credits、税金豁免收入或是租税协议等。
2. 非税务居民的学生,老师或是训练者,持有" F," "J,""M" 或"Q" 签证暂留美国,而且无需要申报的收入,例如 : 劳务、小费、奖学金及红利等。
罚则:
若延迟申报,第一个月罚款为应缴税金的5%,之后每超过一个月多5%,最高不超过25%, 若逾期60天以上才申报,罚款最低为美金135或100%应付税金。但若是恶意不申报则5%提高为15%,25%提高为75% 。若未在纳税截止日前缴付应纳税金, 第一个月罚款为0.5%应缴税金,每超过一个月加计0.5%,最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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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几年,中国大量的投资者都对美国的房地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一方面因为美国经济危机原因,一些地区的房地产价格降幅比较大,投资者认为有比较好的增值空间。另外一方面,中国投资者的个人财富实力比较丰厚,同时希望通过美国进行房地产投资进行个人资产多元化配置。虽然从前景上来看,在美国房产投资可能会给中国投资者带来收益,但是收益到底是多少,是否能够符合投资者的期待值,在美国房产投资过程中有哪些成本,是否存在着投资损损失的风险,这些都是中国投资者非常需要全面了解的核心财务问题。美国房地产的情况和中国的房地产情况不尽相同,而且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大量中国投资者投资美国房产的目的并非自住,而是大额的投资行为,并且希望获得理想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仔细了解美国房地产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和明细,具体分析投资回报率,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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